服务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由 drumtab 运营的 drumsheebest.com(下称“商城”)所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下称“服务”)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 视情况需要,本条款亦准用于通过 PC 通讯等方式进行的电子交易。
第2条(定义)
- “商城”系指为使用户能够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交易商品或服务而设立的虚拟营业场所,并包括运营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 “用户”系指访问商城并依照本条款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会员”系指向商城提供个人信息完成注册,持续从商城接收信息,并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 “非会员”系指未注册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3条(条款的公布与变更)
- 商城会在 drumsheebest.com 初始服务画面上刊登本条款、商号、营业地址、代表人姓名、营业登记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以便用户轻松查阅。
- 商城可在不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条款规定法》《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上门销售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
- 变更条款时,商城应注明生效日期与变更事由,自生效日前至少七(7)日起至生效日前一日止,与现行条款一并在商城首页进行公告。
- 变更后的条款仅适用于生效日之后签订的合同;生效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变更前的条款。但若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3项公告期间请求适用变更后的条款且商城同意的,则适用变更后的条款。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商贸惯例执行。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乐谱或服务信息并缔结合同;
- 提供已缔结购买合同的乐谱或服务;
- 商城另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 如因乐谱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商城需要变更拟在今后合同中提供的乐谱或服务内容的,商城应自提供日前七(7)日起,在现有内容发布处标明变更后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予以公告。
- 如因缺货或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与用户已缔结合同的服务内容,从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城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商城无故意或过失的情形除外。
第5条(服务中止)
- 如因信息通信设备维护、替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暂时中止服务的提供。
- 在上述情况下,商城应依照第8条的规定通知用户。
- 因第1项所述事由导致服务暂时中止,从而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商城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商城无故意或过失的情形除外。
第6条(会员注册)
- 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后,即可申请注册为会员。
-
商城在不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情况下,即注册申请人为会员:
- 申请人曾根据第7条第3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但自取消之日起经过三(3)年以上并经商城允许再次注册的除外);
-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的;
- 其他被判断为注册为会员将对商城的技术造成重大障碍的情形。
- 会员合同自商城的注册同意通知到达会员时成立。
- 根据第15条第1项,会员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立即将变更内容通知商城。
第7条(会员退会及资格丧失)
-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会,商城应立即办理退会手续。
-
会员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商城可限制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 注册时提交虚假信息的;
- 未按期支付在使用商城过程中产生的价款等债务的;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进而威胁电子交易秩序的;
-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 在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如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在三十(30)日内未予纠正的,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应删除该会员的注册信息。在此情况下,商城应向会员发出通知,并在删除前给予其说明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向商城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
- 如需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商城可通过在商城公告栏连续公告至少一(1)周的方式替代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用户在商城进行购买申请时,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 输入电子邮件地址;
- 选择乐谱或服务;
- 选择支付方式;
- 以点击等方式表示同意本条款。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
商城在下列任一情形不适用的情况下,即同意用户的购买申请:
- 购买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的;
- 其他被判断为同意申请将对商城技术造成重大障碍的情形。
- 商城以收讫确认的形式向用户发出同意通知之时,合同即视为成立。
第11条(支付方式)
用户在商城购买乐谱或服务时,可使用下列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信用卡支付;
- 无存折线上汇款;
- 电子货币支付。
第12条(收讫确认、购买申请的变更与取消)
- 用户提出购买申请后,商城应向用户发送收讫确认通知。
- 用户在收到收讫确认通知后,如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可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
- 在交付(或提供)之前提出此类请求的,商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13条(交付/传输)
商城允许用户下载其已购买的乐谱。如因商城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商城应尽最大努力恢复服务正常。
第14条(退款、取消及更换)
-
退款或取消仅在以下情形下予以处理:
- 由于数字乐谱的特性,购买后原则上不予退款。但如乐谱本身损坏,或存在严重错误以致无法解读的,经用户请求,商城将予以取消或更换。
- 用户对已购乐谱提出退款请求,且符合第1项条件的,商城将进行退款处理。
- 会员在公司认可的正当理由下解除服务合同,或会员资格被公司裁量撤销的,公司将在扣除公司规定的退款手续费及汇款手续费后,对解约前已申请部分的剩余金额予以退款。(解约后因个人信息删除,可能无法办理退款。)
- 如所购积分/点数尚未全部使用,并在取消期限之后完成正常结算的,公司将在扣除支付网关手续费及汇款手续费后,对未使用金额予以退款。
- 如部分积分/点数已被使用,并在正常结算后,公司将根据价格政策,对未使用余额在扣除退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及赠送积分后予以退款。
- 退款手续费遵循主管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使用消费者损失补偿》公告:以总费用的10%为违约金,加上支付网关手续费总费用的10%,即从可退款金额中合计扣除20%。
第15条(个人信息保护)
-
商城仅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
- 电子邮件地址。
- 在收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时,商城应取得用户的同意。
-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本条款明示目的以外或未经用户同意提供给第三方,商城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 为配送之目的,将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配送所需最少信息提供给配送公司;
- 为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等目的,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信息。
- 依第2、3项取得同意时,商城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联系方式)、收集及使用目的,以及依法需告知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事项(受领方、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项目),并应允许用户随时撤回其同意。
- 用户可随时请求查阅或更正商城所持有的其个人信息,商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在用户提出更正错误的请求时,在更正完成前,该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相关用途。
- 为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将个人信息管理人员限制为最少人数,并对因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遗失、盗用、泄露或篡改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商城或已获提供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收集或受领目的达成后,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第16条(商城的义务)
-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或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条款持续、稳定地提供乐谱及服务。
- 商城应建立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 如果用户因商城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当标示或广告而遭受损失的,商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接收的营利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17条(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 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ID 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 ID 和密码。
- 会员一旦发现其 ID 或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按商城指示办理。
第18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 在申请或变更过程中注册虚假信息;
- 擅自更改商城上发布的信息;
- 传送或张贴商城未指定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 侵犯商城或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 损害商城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活动;
- 在商城上公开或张贴违反公序良俗的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音频等内容。
第19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 当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超链接方式连接时,上级商城称为“连接商城”(网站),下级商城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 如连接商城在其网站上明确声明,对被连接商城单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对该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0条(版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由商城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 用户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不得将因使用商城而获取的信息,以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21条(纠纷解决)
- 商城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事宜。
- 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或意见;如难以及时处理的,应立即告知用户处理原因及预计进度。
-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可提交依相关法律设立的电子商务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22条(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 关于商城与用户之间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应向依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 商城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子商务的诉讼,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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